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佃客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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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又称“佃户”。简称“佃”。魏晋时指世家豪族荫庇下的一种依附农民。唐以后指完全失去土地,租种地主土地的农民。唐代佃客的身分是庄主的私属,可免官府的课役。宋代编入国家的户籍,不再是地主的私属,须交纳身丁税和负担徭役。遭受地主的地租和高利货剥削,被牢牢束缚在地主的土地上,地位近似农奴。《晋书.食货志》:“其应有佃客者,官品第一第二者佃客无过五十户,第三品十户,第四品七户,第五品五户,第六品三户,第七品二户,第八品第九品一户。”《宋史.刘师道传》:“川峡豪民多旁户,以小民役属者为佃客,使之如奴隶,家或数十户,凡租调庸敛,悉佃客承之。”《明实录.太祖洪武五年》:“佃见田主,不论齿序,并如少事长之礼。”清成炎武《天下郡国利病书.福建三》:“大凡天下土田,民得租而输赋税于官者谓租主,而又收其余以自赡给,为佃户。所在皆然,不独漳一郡而已。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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